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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务备案实务要点分析

耿海霞 杨闪 法律微视界 2022-12-10
       2021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其中第(十)项是关于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务备案管理。日前,我们也收到股权激励税务备案实务的相关咨询,现将相关规定及实务要点进行梳理分析。

        一、69号文第(十)项的具体规定

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务备案问题分析

1. 所有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均需履行备案义务

69号文的发布进一步强化了股权激励税务备案的义务。在过往实操中,大部分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并未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料备案。仅涉及财税〔2005〕35号规定的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申报及财税〔2016〕101号规定的符合条件的递延纳税政策时,才进行相关递延纳税备案资料的报送。
根据69号文第(十)项规定,严格来说,企业(无论是否上市)只要实施了股权激励,都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这也是69号文新的规定。

2. 持股平台股权激励是否需要备案

关于股权激励尚无法律规范给予一个较为明晰的范围。目前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尚无明确定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中规定“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非上市公司可得借鉴。实务中,一般的股权激励形式包括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等形式。另外除了直接持股形式外,很大比例的非上市公司采用持股平台进行间接股权激励的形式。我们认为不管是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形式,只要是实施了股权激励,均应该按照69号文的规定进行备案

3. 备案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一般而言,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向标的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特殊情况下,如企业通过持股平台间接进行股权激励时,存在持股平台和标的公司分属不同的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此时应向哪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备案?69号文对此并未有明确的说明,在实操中尚不明确,经咨询相关地方税务局得到的答复是标的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向相关当地主管税务专管人员核实。

4. 不备案的法律后果

69号文第(十)项规定,主要目的是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监管,但69号文并未明确未按时履行备案义务的处罚规定
如果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导致其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涉及到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亦有权向纳税义务人(即员工个人)追缴相应的税款。同时,税务机关也有权对于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至3倍的罚款。
 

总结:由于目前就上述备案细节问题并未出台统一解释,各地税务机关看法不一,建议在备案前向当地税务专管人员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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